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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片支援中心
拍片支援中心介紹
場地器材設備借用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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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新聞處拍片支援中心
場地器材設備借用申請資格

一、 為行銷高雄,鼓勵影視業者來本市拍片、取景,提供更佳之場地及設備服務,於本中心正式使用管理規則頒定前,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機關團體及個人符合下列條件規定之一者,均得向本中心辦理場地或器材之借用:

  • 影片內容有本市之場景(至少須佔上映版本五分之一)。
  • 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
  • 其他提出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之具體書面企劃,並獲高雄市政府新聞處同意者。

三、 注意事項:

  • 所有場所及設備借用均採預先申請制,除填妥申請書之外,並須提出完整影片資料及拍攝企劃案作為申請附件,本中心保留同意借用與否之審核權。
  • 借用本中心大型影音器材設備或本中心場地,需提出城市行銷之相關企劃案 (借用場地者需另再附上活動流程及場地佈置圖)。
  • 如為接受高雄市政府相關補助或合作案、或受邀參與高雄電影節競賽的影片者,可優先借用。
  • 為維護機器使用壽命,影帶轉拷設備之借用,每劇組每週至多使用12小時。
  • 每次租借期限最多可連續二日,期滿需重新登記申請;如無其他申請者,可向本中心提出延長需求並經確認後方可續借。
  •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保有最後說明解釋之權利。

 

拍片支援中心場地設備申請相關文件

下載: 場地設備場設租借申請書.doc

下載: 影視單位拍攝申請表.doc

下載: 影視單位拍攝通報單.doc

下載: 住宿人員時間計畫表.doc

下載: 中心公務車使用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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