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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獎勵電影製作者至高雄市取景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電影片製作者到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取景拍攝電影片,藉由電影行銷本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電影片製作者係指電影片製作業、獨立製片者及以學術文化機構等名義製作電影片之團體或個人。 三、本要點所稱國際影展,係指法國坎城影展、義大利威尼斯影展、德國柏林影展、美國奧斯卡影展、日本東京影展及韓國釜山影展。 四、國內外電影片製作者所拍攝之電影片於國際影展獲得正式競賽單元之正式獎項,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得於得獎後一個月內向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獎勵: (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本市取景拍攝之電影片。 (二)電影片內容對本市整體形象及都市行銷具正面意義,且於本市取景部部分不得少於電影總長度之四分之一。 五、本府為審核本要點之獎勵事項,得組成評審小組,評審小組的設置及評審作業程序另定之。 六、電影片製作者請領獎金時,應將電影片拷貝一份及DVD一份交由高雄市電影圖書館保存,並同意該片發行後市府得在該館內放映。 七、電影片製作者受領獎金後一個月內應在本市舉辦至少三場特映會活動,免費提供市民觀賞。 八、本要點核發之獎金由本府新聞處循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