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雄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本處)爲行銷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鼓勵國產及本國電影片製作,並提升本市觀影人口,以確保本國電影文化事業之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產電影片及本國電影,依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認定之。(如附件一)
三、電影片製作業者於本市放映國產或本國電影片且符合下列要件,得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一)電影片須於本市及全台同步首輪放映。
(二)須有首映會或特映會之影片行銷計畫,本市應與台北市同步辦理首映會或特映會。
(三)影片須有本市之場景,其劇情內容亦須與本市具關聯性。
(四) 本處評定之優質影片。
四、每一電影片製作業者之補助金額以本市戲院首輪放映之售票金額半數計,本處得視個案情形酌予調整補助金額,最高並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五、電影片製作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
(一)申請表十份(如附件二)
(二)影片行銷計畫書十份。
(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電影片准演執照。
(四)公司登記證明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前項文件,除由電影片製作業者檢附足額郵資及回郵信封並提出書面之申請外,不予退還。
六、獲准補助者之合作戲院應具有電腦售票作業系統,其開具之票根並應留存供稽核之用。
七、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由獲准補助者於影片下片後一個月內,檢附票房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處辦理核銷後發給之。但影片於十二月一日以後下片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辦竣核銷事宜。
八、獲准補助者應協調戲院於影片放映期間同意本處派員稽核、記錄各場人數及在場提供解說服務。
九、獲准補助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影片放映前將DVD版本五份送本處備查。
(二)影片放映前播出本處提供之票房補助政策廣告帶。
(三)影片中之高雄場景影像提供本處作為非營利性之市政行銷運用。
(四)確實申報戲院之票數。
(五)有效協調戲院配合本處依第八點所為之稽核、記錄及解說服務。
違反前項規定之一者,本處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撤銷補助。
十、獲准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補助:
(一)未依第七點規定辦理核銷。
(二)依本要點編列之年度經費用罄時。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之認定基準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新影一字第0950521900號修正第一點規定
一、稱國產電影片者,指由依電影法設立之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電影片。但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導演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明、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四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在國內取景、拍攝達全片三分之一以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四)全片在國內完成後製作(指錄音、剪輯、特效、音效、沖印及其他後製工作)、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且該電影 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 限。
(五)動畫電影片在國內製作費用達製作費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或參加該電影片製作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
二、稱本國電影片者,指由前點電影片製作業列名參與製作,其中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參與製作之投資額應為最大或與其他聯合製作國家或地區投資比例相同,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電影片:
(一)無前點各款情形。
(二)該電影片未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屬相同國籍者,未逾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二分之一者。
三、稱外國電影片者,指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香港、澳門、大陸地區電影片以外之電影片。
四、國產電影片、本國電影片及外國電影片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並認定之。